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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婚女子因征地款状告亲生父亲
发布时间:2012-07-30 10:13: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的王某十几年前就已经出嫁,属于“外嫁女”。王某出嫁后其户籍一直未从娘家迁出。因征地补偿款少分多次与父亲协商未成,便将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父女二人尽弃前嫌,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女儿。1980年底原、被告所在村屯分田到户,进行土地承包,1985年进行土地承包登记,被告王某某作为户主与原告王某等5人作为家庭成员均分配得到承包地进行承包经营。1995年王某出嫁后,户籍一直未从娘家迁出。2009年,县政府依法征收被告王某某户的承包地,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王某与其父亲因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经所在村委干部多方调解均无效,王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诉后,被告表示,征地补偿款有一部分是其开荒地的补偿款,他不同意平均分给王某,而且要与王某断绝父女关系;而原告王某则坚决要求父亲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父女关系极具恶化。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把原告王某叫到法庭,对其耐心的释理明法: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应平均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但作为女儿更得考虑母亲去世多年,其父现在一人生活,做子女的应好好照顾父亲的生活。 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让王某十分感动,当即表示要求与其父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事小,更重要的是处理好其与父亲的关系。之后承办法官又将被告王某某叫到法庭,对其耐心的劝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都是你的子女,因而享有同样的权利,且你的女儿在你所在村民小组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政府征收了承包地,按法律规定应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一番细致说服工作使得王某某态度缓和,最终使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王某均作出了让步,此案得以调解,同时化解了父女间矛盾。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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