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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不明显致人摔伤 施工单位赔偿7.6万
发布时间:2013-01-10 11:14:33


     本网讯(王锡怀)   施工过程中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晚上散步的刘某摔成七级伤残。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依法判决施工方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6000元。

  2012年5月,某公司在修建米易县城北滨河路景观绿化工程的过程中,对施工区域所占用的人行通道仅斜拉了一根铁丝隔开,且在铁丝上未设置任何反光标志,也没有灯光照明提醒。5月11日晚10时许,刘某散步途经该路段时,被该公司设置的铁丝绊倒后摔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构成7级伤残。事后,某公司拒绝赔偿。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置,给公共场所的行人安全及通行造成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成年人,在晚上散步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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