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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兄妹争父母遗产 兄长持遗嘱被判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13-01-11 16:27:47


     本网讯(通讯员 徐荣根 刘媛)   父母相继离世后,六旬兄妹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虽然兄长手持一份两位老人共同遗留的代书遗嘱,但因缺少一位见证人,代书遗嘱被判部分无效。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宏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原告王鹏继承;原告王鹏支付被告王芬房屋折价补偿款118813.33元。

      原告王鹏与被告王芬系兄妹关系,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王宏、徐燕的子女。1994年3月,被继承人王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南昌市购得一套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宏名下。1996年10月22日,被继承人王宏因脑出血住院,出院后其右侧肢体功能逐渐瘫痪,语言功能逐渐含糊,生活需要他人护理。2008年1月5日,原告找到律师熊某,要求熊某为其父亲代书遗嘱,律师熊某、张某当即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此时被继承人王宏,其语言功能含糊,右侧肢体功能瘫痪,生活已无法自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由于被继承人王宏地方方言很重,且语言功能含糊,代书人张某无法听懂被继承人王宏的地方方言,就先由熊某询问遗嘱人王宏的意思,再由熊某归纳遗嘱人王宏的意思,熊某再按自己归纳的意思转述给代书人张某,代书人张某再根据熊某转述的意思代书遗嘱,遗嘱形成后由遗嘱人王宏、徐燕和代书人张某、见证人熊某签名。遗嘱的主要内容为:“遗嘱人王宏、徐燕自愿将坐落南昌市某路的房屋在其死后全部由儿子王鹏继承。”2009年12月9日,被继承人王宏去世。2010年4月20日,被继承人徐燕去世。被继承人王宏、徐燕去世后,原、被告双方为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诉争房归原告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辨称:原、被告父母亲均是高龄老人,母亲徐燕长年卧病在床,父亲王宏已中风十多年,生活无法自理且需要他人照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经协商确认诉争房总价值合计为712880元。2012年4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在调解书送达前原告反悔,此后该案虽经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坐落于南昌市某路的房屋,原系被继承人王宏、徐燕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见证人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本案被继承人王宏立代书遗嘱时,由于被继承人王宏地方方言很重,且语言功能含糊,词组语言也不连贯,其意思表示只有见证人熊某能够听懂或领会,而代书人张某则无法听懂或领会被继承人王宏的意思表示,实际上造成该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见证,而代书人张某既未起到见证人作用,也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王宏的口述代书遗嘱,致使被继承人王宏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法确定系被继承人王宏的真实意思,由于被继承人王宏所立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被继承人王宏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徐燕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所以,遗嘱有效部分按遗嘱继承,遗嘱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鉴于被继承人王宏先于被继承人徐燕死亡,故徐燕仍有权继承其丈夫王宏的遗产份额。现该房屋价值经原、被告协商确定为712880元,被继承人王宏的遗产份额经法定继承后即该房屋归原告继承后,原告仍应支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18813.3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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