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房二卖婚房被查封 执行异议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14 14:16:11


     本网讯(通讯员 郭娜)   28岁的赵星原本打算高高兴兴买房装修后,与女友办个热闹的婚礼,开始幸福的婚姻生活,谁知房款付完后,在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却发现房子已经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了。

    赵星购买的房子是杨扬和周静所有的位于徐州经济开发区的一套90平米的两居室。2011年5月,杨扬和周静曾将这套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另一人徐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徐凯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后,杨扬和周静又后悔了,不同意出售房屋。于是徐凯将杨扬和周静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徐凯与杨扬、周静达成调解协议,将40万元的购房款转化为民间借贷,约定杨扬和周静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将30万元一次性退还徐凯。然而杨扬和周静却没有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于是徐凯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7月查封了这套位于开发区的房屋。

    2012年5月16日,杨扬和周静又以4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赵星,次日赵星代杨扬和周静提前偿还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并支付了剩余购房款。为避免纠纷,双方还到徐州市鼓楼区公证处就杨扬、周静系夫妻关系,双方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还款、注销抵押登记、房产过户、土地使用权过户等作出公证。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赵星给房屋换了锁,就等着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找装修公司准备开始装修婚房。谁知就在赵星去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查封了。

    了解了真相的赵星马上去找杨扬和周静要求解决问题,可是杨扬和周静却玩起了失踪。2012年1月4日欲哭无泪的赵星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凯虽先与被执行人杨扬和周静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但在杨扬和周静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处理该纠纷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应视为双方自愿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经本院确定的债权债务应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赵星与杨扬和周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将房门换锁,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人周瑞军、梁洪梅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人民法院不应再行查封此房。因此异议人赵星的异议成立,2013年1月14日法院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