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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股金难要回 法官调解15万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3-01-14 16:33:53
本网讯(通讯员 韦梅桔)
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解除合伙关系后,合伙人拒付股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古障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西林县两个好友陆杰与岑海经过协商后,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做生意。刚开始两人的生意还不错,后来买挖掘机的人多越来越多,生意就直线下滑,最重要的是两人的意见不一,工作很难开展,最终,两个好友协议解除合伙关系,共同购买的挖掘机归岑海所有,约定由岑海于2012年8月29日前退还15万元股金给陆杰,逾期由岑海每日支付5‰的利息。但规定期限到了,经过多次催促,岑海仍未退还股金给陆某,陆杰便向法院起诉。 该案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岑海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向原告陆杰退还股金5万元,本期还款逾期支付的,则另行承担此期还款额的利息计0.5万元;被告岑海定于2013年8月28日前退还股金余款10万元给原告陆某,并从2012年8月30日至起诉之日止,计付本期还款额的利息计0.574万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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