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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判决书不能登记 法院查档案喜促良缘
发布时间:2013-01-15 16:04:54
本网讯(覃光浩 谭召日)
离婚后想要再婚,到民政局登记时却被告知已有婚姻登记记录,不能登记结婚。原来男子郭某在与前妻打官司离婚时,遗失了离婚判决书。1月14日,在广西武宣法院的帮助下,办案法官终于在档案中找到了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促成了一段美好姻缘。
14日上午,一位中年男子愁眉不展地走进武宣法院黄茆法庭,向法官询问:遗失了离婚判决书无法再登记结婚该怎么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得知,该男子郭某曾于十几年前和前妻到黄茆法庭打官司离婚,当时法庭在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后也将判决书送到了双方手上。尽管法官一再叮嘱要妥善保管判决书,但郭某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一纸判决书的重要性,疏于保管便遗失了。现在他又找到了新的伴侣,想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已有婚姻登记记录,不能再登记结婚,除非能够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十几年的档案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抱着试试的态度,郭某找到了当年诉讼离婚的黄茆法庭。 当法官问到他们是什么时候来法院离婚时,郭某说大概是九七年或九八年的年初,因为隔了十几年,具体时间也记不清了。由于九十年代的案卷信息没有录入电脑,无法在电脑上搜索到郭某离婚的卷宗,所以只能到法院的档案室进行人工查找。看着着急的郭某,法官决定马上到档案室去帮他找卷宗。根据郭某提供的时间线索,法官用半天时间把武宣法院1997年和1998年1至3月份的民事案件档案都翻了个遍,终于找到了郭某的卷宗档案,并复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送到郭某手上,使其得以顺利登记结婚。 在此,办案法官也提醒大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制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是互相独立的,公民在法院诉讼离婚后其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并不会自动解除。因此,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须妥善保管以备日后再婚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如不慎遗失,可凭身份证到原审法院申请复制裁判文书原件。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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