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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骑摩托超车后摔倒 货车轧伤担责40%
发布时间:2013-01-15 09:34:46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张晓峰)   一教师在放学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超越货车后摔倒在公路上,并被货车前轮轧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尹钧的各项损失99662.42元;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给被告余国强为原告尹钧垫支费用34066.44元;被告余国强、某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认定骑车人与货车责任四六分成失当,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1年6月10日18时20分左右,原告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沿南召县城郊乡村村通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城郊乡背阴坡村路段时,在从右侧超同向行驶、由司机胡明驾驶的货车时,因该路段水泥路面被轧坏,又遇一沙坑,在原告驾驶摩托准备往路中间走时,失去平衡摔倒后,被司机胡明驾驶的货车右前轮轧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司机胡明下车看到原告左肩胛轧在货车右前轮下,将原告救出,南召县卫校医院救护车将原告拉到医院抢救,被告余国强垫支抢救费1033.22元,又转到南召县人民医院,初诊后认为伤情严重,当天夜里送往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手术和治疗,原告住院治疗到2011年7月4日支出医疗费用59228.30元(含被告余国强垫支的28033.22元)。期间二人护理,原告妹夫赵xx、樊xx、姑夫唐xx等人轮流护理。伤情转稳定后,自2011年7月4日原告转至南召县中医院继续治疗,2011年9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加强左上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原告支出医疗费用9654元(含被告余国强2011年7月15日借支给原告的医疗费用5000元),期间一人护理,仍有以上三人轮流护理。

    法院另查明,事故车辆是被告余国强2008年8月1日通过被告某运输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最后付款期限至2011年1月31日,该车实际车主是余国强,胡明是其雇佣的司机,付款期满后,该车仍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余国强在被告某财险公司为该车投有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又投有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B)30万元,不计免赔率覆盖B,保险期间均自201O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

     原审认为,被告余国强雇佣司机胡明驾驶货车行驶,在原告驾驶摩托从右边超车,失去平衡从摩托车前边甩出后,被货车右前轮轧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尹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被告方索赔,于法有据。被告余国强是实际车主,为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车主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原告的继续治疗费八项总计151322.17元,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万元,超出的29322.17元,被告某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B)30万元(不计免赔率覆盖B)限额内按40%比例赔偿,故被告某财险公司应理赔给原告尹钧各项损失122000+29322.17×40%=133728.86元,被告余国强为原告垫支的医疗费用和原告借款29066.44+5000=34066.44元,由某财险公司理赔给余国强应予扣除,所以被告某财险公司直接理赔给原告尹钧各项损失133728.86—34066.44=99662.42元。原告所述,本人摩托超车前行后摔倒被货车轧伤,货车应负主要责任,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之损失己经由被告某财险公司足额理赔,被告余国强、被告某运输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无效,根据相关法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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