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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掉包他人存折 构成诈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5 09:52:26
本网讯(汪锦修 陈莺)
作为一名老师,有知识但不守法纪,合伙诈骗他人钱款。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艳忠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德。无论学生、家长和社会,对人民教师的这一要求,不但要其体现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上,还要使之体现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如仪态端正、热情有礼、品德高尚、守纪守法等。但是,有这么个老师,却忘记为师之德、甚至为人之德,虽有知识,却无品性,为了钱财不惜骗人。 被告人的同村人覃某(已判刑)素来不务正业,2009年2月底,覃某购买一次性电话卡,通过114查询到江苏做废品回收生意的吴某的电话信息,覃某虚构自己有大量废旧金属出售的事实,骗得吴某及其生意伙伴即被害人郑某信任,并将被害人从江苏骗来余江县城。为了达成诈骗目的,覃某想到了在某学校当教师的同村人覃艳忠。经过精心设计,覃某给覃艳忠和自己安排了供电局某经理和供电局局长妻弟的新身份,二人还仔细研究,认真推敲了在诈骗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其他问题,以确保万无一失。2009年3月1日上午8时许,二人以新身份,到某大酒店面见被害人郑某和吴某,并与被害人就交易事项进行了相商。此后,覃艳忠以查验身份证真假为由,将郑某的身份证拿出酒店,快速到银行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本存折和银行卡,存折偷偷给了覃某。再后,覃某又以看郑某是否具有经济实力为借口,带郑某去同一银行,也办理了一本存折,要其家人打钱进存折,以证明其有经济实力。郑某办理好存折后,与覃某回到酒店,落座不久,覃某提出看看郑某的存折,趁郑某不备,覃某将两个存折进行了调换。不久,被害人家人往被调换的存折里打了钱,不知存折被调换的郑某及时告诉了覃某。当日中午,覃某以庆贺生意成功为名,为被害人摆宴请客,席间,覃某稳住被害人,覃艳忠借机用银行卡将帐户里的8万元取走交给覃某后,二人坐车逃离余江,赃款全部被覃某挥霍。 2011年8月31日,覃艳忠主动投案自首,供述了其犯罪行为,退缴了赃款8万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其能自首且属从犯,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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