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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代为销售他人盗来赃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5 14:21:42
本网讯(徐南德)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强,江西省丰城市人。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木伙同“小光”(正名不详,在逃)将“小光”盗得的一辆崭新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骑至丰城市杨柳湖长城下的马路上,与购买赃车的杨燕燕(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杨燕燕以1400元的价格购得此辆赃车。杨燕燕将此车置于沃尔玛地下停车场,并于次日雇车运至隍城。经丰城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1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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