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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厘定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1-15 09:55:41


    【摘要】: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有关犯罪和某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容易混淆。市场经济的与现代商业日趋复杂,给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困难。司法实践中本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拆借资金、一般挪用行为之间有时候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本文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就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名和行为的界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区分标准。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  拆借资金  一般挪用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以外的单位中,受委托或者依职权,从事涉及资金使用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

  2.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公职人的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资金所有权。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公款”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3.两罪侦查的机关不同。挪用公款罪由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挪用单位资金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因为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范围,而挪用单位资金罪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范围。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收益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包括处分权在内;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2.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其一,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的一般犯罪对象是公款或公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其二,犯罪手段不同。挪用公款是非法使用公款,会留有痕迹,最终要归还。而贪污罪的目的是侵占公共财产,在进行犯罪时,往往采用不留痕迹的手段,如冲账、平账等。其三,行为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要求不同。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除外,一般意义上的挪用公款超三个月未还,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占用、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贪污罪。其四,两罪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不同。

  3.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但是,这部分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4.两罪在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需要或者获得某种收益,而暂时的使用公款,但是有归还的主观意愿。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没有归还的主观意愿。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愿,实际也并未归还的,应按照贪污罪来进行定罪。

  三、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界限

  笔者认为二者本质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外在表现上,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在内容和本质上,二者截然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以及收益权,而拆借资金是指,企业或者银行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属于合法行为。挪用公款在行为上,具有隐蔽性,在手段上,具有违法性,拆借资金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如果有违反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导致构成犯罪的,则是以渎职等相关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监管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将公款挪为己用,按挪用公款罪定罪。

  四、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只有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进行定罪:其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超过2000元,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其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注意营利活动几种特殊情形:营利活动的“前奏”和后续也属营利活动。比方说挪用公款为营利活动做准备或者是挪用公款归还营利活动中所欠债务(包括个人贷款),是否算“营利活动”?笔者认为,挪用公款为营利活动做准备是为营利活动打基础,是一种营利活动的铺垫和“前奏”,没有准备,无从营利;归还营利中的债务,是一种营利性活动的继续,二者均应视为“营利活动”。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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