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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所所长挪用一万余元公款后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14 15:33:00


     本网讯(覃兆华)   广西贵港某乡镇粮食所所长谭龙明利用职务之便,两次共计挪用公款18245.6元用于家庭开支,后良心发现将款项退还投案自首。2012年12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谭龙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0日,任贵港市港南区某乡粮所所长的被告人谭龙明因粮所在收购粮食过程中资金不足,便自行垫支10000元。同年8月13日,谭龙明在收到港南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下拨的购粮款14200元后,仅将其先前垫支的10000元收据交给财务人员入账,余下4200元作为自己家庭开支。

  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谭龙明在收到库区定销粮销售款14045.6元后,未交给财务人员入账,私自挪用作为家庭开支。

  另查明,2008年1月31日,港南区粮食局直接从谭龙明在粮食系统改革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了其挪用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8245.6元。

  2012年11月19日,谭龙明主动到案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龙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谭龙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龙明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国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考虑到被告人谭龙明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自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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