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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两法实施:检察官一堂法制课讲了三场
作者:杨健鸿 李义梅   发布时间:2013-01-17 10:03:36


    云南省水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邱启群近日给该县公安局一线办案民警上了一堂法制课。不料当天晚上,公安局副政委却打电话来“抱怨”:“这样好的法制课,怎么只给刑侦、经侦、禁毒的一线民警讲?不行,必须给各科、所、队、室再讲一次。”  

    事情缘于今年1月5日水富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邱启群在审查批捕杨某涉嫌强奸一案中发现,本案中证人文某、雷某均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然而公安机关取证时却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该条第五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公安机关采集的上述两份证人证言取证程序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两份证言被依法排除了,但邱启群没有就此作罢。她分析原因可能是公安办案民警还停留在惯有的思维里,没有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于是她立即联系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邀请邱启群针对调查、取证等问题进行一次详实、全面的法制讲座。讲座中,邱启群根据刑诉法修改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就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如何侦查取证展开了详细阐述。对听课民警的疑问、咨询,邱启群一一进行了解答。  

    “邱科长的‘法制大餐’真是一场及时雨。”法制课得到了民警的大力追捧,也引来了前文提到的“抱怨”。于是邱启群第二天再次来到公安局讲了“第二场”。  

    连续讲了两场的邱启群拖着疲倦的身子还没有到家,又接到森林公安局领导打来的电话,要求还是一样:“请你再给我们森林公安的民警上堂课。”就这样,邱启群的一堂法制课一连讲了三场。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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