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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检察院深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作者:杨兆峰   发布时间:2013-01-17 15:17:58


    日前,山东省高唐县的李某从检察官手中接过低保证和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时激动的说:“你们给我们这个面临枯竭的家庭带来莫大的安慰、鼓励,今后我要照顾好病人,抚养好孩子,重新挑起生活的重任。”

    去年3月份,李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李某瘫痪在床的丈夫感到生活无望、绝食而死,儿媳因承受不了打击突发脑血管疾病致肢体活动障碍,李某本人体弱多病,全家无生活来源,且肇事方无赔偿能力。9月份,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家庭因犯罪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按照该院与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共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有关案件情况转交该院控告申诉部门,经复核无误后,根据《意见》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救助方案。通过协调,民政局特事特办,以最快速度审批低保并发给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帮李找到了工作,教育局免除了家中孩子上学的费用。李某一家人树立了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生活逐步步入正轨。

   “我院在审查案件时,时常发现因犯罪导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病人因无法得到医治导致终身残疾或死亡,子女缀学等,我院检察官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他们送钱送物,由于能力有限,只能帮助解决临时困难,因缺乏制度机制建设,无法解决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困难,还容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该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马海滨说。

    为此,高唐县检察院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争取县委政府支持,于去年8月初,联合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共同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于因犯罪致使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的,依据此《意见》给予必要救助,有效解决了刑事被害人在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情况下,所造成精神痛苦和生活压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意见》详细规定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则、救助机构及其职责、资金的筹集、救助标准、对象及条件、救助程序、救助金的发放及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救助方式分三种情况,一是经济救助。对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的,依据伤害等级和紧急程度确定救助金额;对于经济贫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安康救助。对于生活无着、丧失住所的刑事被害人或家属,联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帮助解决临时居住、基本就业、康复治疗等问题。三是监护救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正常生活、学习,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联系基层群众组织等指定监护人,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问题。

    为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该院内部成立了以检察长贾金坤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刘卫东为副组长,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控告申诉部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办公室,并加强各相关部门和机关的沟通协作,整体联动,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救助,深入开展救助工作。

    该院副检察长刘卫东介绍说:“为确保有限救助资金用在‘刀刃上’,该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曾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从侵害人、保险公司或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足额赔偿或者补偿等情形的,不予救助,做到严格审查,依法救助。”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重大恶性案件造成多人伤亡,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赔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案件或久访不息,社会影响巨大;我院联合县民政局等部门和机关会签了《关于共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消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院检察院贾金坤说。

    据悉,自《意见》实施以来,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近两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认真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六名被害人已通过发放救助金、减除学费、劳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实施了刑事救助,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受到了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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