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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邻水县检察院召开庭前会议 化解控辩分歧
作者:刘德华 吴远明 阳世福   发布时间:2013-01-18 09:55:28


    1月16日,根据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的建议,邻水县法院就王某盗伐林木案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证据进行庭审前合法性调查,该案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会议。

    据悉,这是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县召开的首次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王某的辩护人、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科就公安机关收集的四份证据提出质疑:一是提取的木材入库单只有复印件,且没有侦查人员签名;二是公安民警在作其中一份讯问笔录时报案人在场;三是现场勘查笔录中被盗伐树木的树桩统计有差错;四是鉴定结论后没有附上鉴定人相应资质。张全科认为,以上四份证据均系非法证据,应全部予以排除。

    本案公诉人、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官阳世福对上述质疑逐一作出了回应。阳世福认为,起诉书是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定盗伐林木的数量,而没有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来认定盗伐林木的数量,故现场勘查笔录中存在的差错不影响数量认定。阳世福表示,木材入库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以及鉴定结论后没有相关人员资质应当补充、完善,有报案人在场的讯问笔录应予以排除。

    根据调查情况,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要求公诉人会后对木材入库单及鉴定结论存在的瑕疵予以完善,对有举报人在场的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法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将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分歧化解在庭审前,必将有效提高后续刑事审判的效率。”阳世福认为,“这项制度在确保正义的前提下兼顾了人性与效率,体现了司法公正。”

    “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增加案件信息透明度,切实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诉法设置这样一个程序无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又一重大进步。”张全科这样对记者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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