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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案”
作者:钟亚雅 吴思竹   发布时间:2013-01-18 15:44:38


    “检察官,求你帮帮我弟弟,他本来下个月就要结婚的。”2013年1月7日,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接到了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赵文的哥哥打来的电话,当得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其已代赵文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后,萝岗区检察院侦监科即依照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新增规定,对该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文与被害人高某(化名)原是工友,2012年12月12日19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持长刀向赵文挑衅,赵文将长刀夺下后,用脚踩压被害人头部,致后者轻伤。案发后萝岗区检察院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文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赵文的家属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8万元并获得谅解。萝岗区检察院依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指定由侦查监督科对尚处于侦查阶段的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此,侦监科对赵文进行了羁押必要性评估,同时向侦查机关了解了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当面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查证了和解材料的真实性。经核实认为,双方当事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赵文以往表现良好,有固定职业,此次作案涉嫌罪行较轻,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据《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萝岗区检察院于1月1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据新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萝岗区检察院切实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意,严格依据修订后《规则》指引办理案件,取得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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