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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不慎酿惨剧 主动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22 09:12:30


     本网讯(秦小燕 李玉霞)   两车相遇进行会车是一项人人皆知的交通规则,会车,顾名思义就是两车相会。作为驾驶人,开车上路最频繁的驾驶行为就是交会车。人们常说大路朝天各走一边,除公路中央有隔离栏外,交会车是有风险的,因为许多事故是由于交会车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但就是这个普普通通的会车,却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2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廷驾驶一辆豫N09875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7省道由浦北县福旺镇往小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17省道27公里加900米右转弯路段,恰遇被害人王岭驾驶的桂N08882号中型自卸货车相向而行。由于被告人宋廷驾车越过中心线靠左行驶,会车时避让不及,致使王岭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撞上牵引车左侧,造成重型半牵引车上乘客张顶跌出车外当场死亡,中型货车上王岭当场死亡,乘客吴著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因宋廷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王岭、张顶、吴著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廷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被害人表示了歉意和忏悔。而被害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6余万元。从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了被告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宋廷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宋某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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