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黎林波 谭金玉)
“法官,真是非常的感谢您们了,这回可以高高兴兴的办年货,回家过个好年了”,这是4名农民工在法院领取执行款时对执行法官说的话。大年将近,家家户户都在为过年做准备,外出务工的人急需领取工资,买些东西回家与家人团聚,过个好年。然而有些企业却是故意拖欠工人工钱。2013年1月22日,4名工资争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拿到了执行款,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表达了谢意。
4名申请人均于2011年11月份前后到南丹县某综合选矿厂务工,而被申请人忽视法律法规,任意拖欠工资,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于2012年5月2日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调解,并当庭裁决:限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4申请人工资18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不遵守诺言至今分文未付。
4申请人执行人眼看就要过年了,情急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南丹县某综合选矿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星个人投资设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陈星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星于2013年1月21日将18000元的执行款交至法院,1月22日,4名申请执行人从法院领取该执行款。至此,该工资争议案顺利执结,再次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