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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庆生购买吸食毒品被判刑且获法院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3-01-28 14:01: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鹿参)
被告人周渝民原系共青城某娱乐城员工,其为庆祝自己的生日而向他人购买并吸食毒品,结果不仅获刑罚,还被法院判处了禁止令。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渝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周渝民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禁止被告人周渝民接触有吸毒史人员。
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周渝民于“阿东”手上以“开心水”每瓶500元,“K粉”每包1000元,“开心粉”每包1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心水”四瓶,“K粉”三包,“开心粉”一包,“阿东”赠送给周渝民含“OK”字样蓝色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共计6000元。10月29日,被告人周渝民邀请朋友于共青城某娱乐城庆祝生日,其间吸食一瓶“开心水”及部分“K粉”。10月30日凌晨1时许,共青城市公安民警对某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周渝民形迹可疑,依法对其检查时在其牛仔裤口袋内发现液体3瓶、白色粉末2包、绿色粉末1包,蓝色包装标有“OK”字样物品1包。经鉴定,液体2瓶重23.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液体1瓶、白色粉末2包、绿色粉末1袋分别重10.40克、18.27克、17.9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蓝色包装标有“OK”字样物品1包重1.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渝民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渝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渝民无前科,所持有的毒品“开心水”、“开心粉”等属于纯度较低的毒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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