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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讨要工程款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28 16:37:48


     本网讯(通讯员 任自强)   原告王艳晓拿3页装修单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起诉要求李章伟和冬建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月2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该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王艳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艳晓个体从事房屋装修业务。2011年秋后至2011年11月份,原告王艳晓为被告在南乐县寺庄乡东街开设的KTV歌厅承揽过装修工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3页装修单,原告王艳晓称是是一个叫小陆的人写的。但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小陆未到庭作证,而且二被告算账时均不在场,因此原告不能该证据是小陆书写,亦不能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为11000元等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歌厅承揽了装修业务。但无法证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但对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是11000元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房屋装修费1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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