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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持刀抢劫小学生自行车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9 13:58:05


     本网讯(易晓霞)   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李飞伙同他人抢劫小学生的自行车,案发后六年主动投案自首。2013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06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飞伙同韦桂、冯楚某(均另案处理)在广西浦北县大鹰摩托车专卖店门前的大榕树下玩,恰遇被害人冯晓(系小学生)骑一辆折叠式自行车来到,李飞提出向该小学生要钱买烟抽,韦桂、冯楚均表示同意。冯晓走进了旁边的小卖部,三人于是在一边等候。冯晓出来后骑车往供电局方向行走,三被告人立即追赶,到百家乐超市前追上了冯晓,冯楚叫冯晓搭他到大众超市,但冯晓不同意,冯楚拿出李飞给的一把牛角刀威胁该冯晓,冯晓无奈搭载冯楚往大众超市驶去,韦桂和李飞在后面跟着。到了浦北县小江镇大众超市门口附近路边,冯楚等三人马上对冯晓进行搜身,但搜不到钱,李飞便叫冯晓把车给三人用,但是冯晓没有同意,冯楚接过其拿的牛角刀顶住冯晓左腰部强迫冯晓将车交出。冯晓出于害怕将车交给了李飞三人。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抢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0元。公安机关已将自行车追缴归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李飞于2012年10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飞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抢劫的财物已被追回归还了失主,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2006年犯罪后至2012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至今没有再犯罪,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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