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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室友2600元现金被判8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29 14:06:37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辉伙同朱华军(未满14周岁)经事先预谋盗窃同住于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邓埠村沙亭路的紫金塑业厂宿舍曾兴仁的现金。为防被发现,先由朱华军跟随曾兴仁一同去车间上班,被告人陈辉则故意留在宿舍,尔后采取割破蛇皮袋的方法盗得曾兴仁人民币2600元。当日9时许,被告人陈辉在南昌市老福山附近的南方职业介绍所欲领取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陈辉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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