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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亲力协调供货纠纷 供货商拿回货款撤诉
发布时间:2013-01-30 10:10:29


     本网讯(曾艾雪 吴琦)   供货商被拖欠供货款成为业内潜规则,但因此会影响到其正常经营,供货商被逼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协调的机会,及时帮助供货商拿回部分供货款。2013年1月28日,原告吴路拿到30000元供货款后,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09年初江西省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将4800t/d孰料水泥生产线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之后被告开始施工,原告自施工以来应被告之约按时按量供应供应材料,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1月1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60604元。原告因资金短缺,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认识到案件的商业性质,决定电话联系被告查明案情。原来,被告尚未与发包人江西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结算清相关工程项目,资金亦相当紧张。但被告希望能调解此案,承办法官立即约请双方当事人私下商谈支付货款事宜。经过几天商榷,被告同意先给付30000元货款,双方约定剩余货款给付期限。原告领取30000元货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遂达成上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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