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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作者:艾小川 发布时间:2013-01-30 14:14:36
【案情】
李某等11人原来在某制衣厂工作,但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等11人先后离职,制衣厂依法支付了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等11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制衣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制衣厂拒不支付。后李某等11人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形式责令制衣厂限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制衣厂仍未按期支付。李某等11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制衣厂的刑事责任。 【分歧】 对于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工资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范畴,因此属于劳动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劳动合同法》将双倍工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所以,双倍工资差额无论如何不属于工资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范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本来就存在很大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民事纠纷,将其科以刑责就不甚合理。因此,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严格控制,以防扩大打击面。因此,劳动报酬也应该从严认定,严禁扩大解释。所以将双倍工资差额排除在劳动报酬合乎法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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