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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市检察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促社会和谐
作者:何斌祖   发布时间:2013-02-01 16:01:13


    “谢谢检察院能给我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今后做什么事情我都会三思而后行,绝不会再这样冲动了,以后也绝不会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被不起诉人何某于2013年1月31日在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人员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如是说。

    2012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与梁某驾驶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碰撞,造成大货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事故责任,但梁某未赔偿何某任何经济损失。2012年8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在凭祥市某路段发现梁某时,就让梁某支付之前的车辆修理费。后何某的儿子及梁某的朋友韦某、黄某等人也来到现场。此时,梁某的朋友黄某拿出一把菜刀来想吓唬何某一方,何某便从路边一农户手中抢来锄头来追黄某,黄某见状,便把菜刀丢在路边跑开了。于是梁某的朋友韦某便去将菜刀捡起,后被何某用锄头将被害人韦某的左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韦某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韦某36800元,取得了韦某的谅解。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案发后何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韦某的谅解。于是。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何某做相对不起诉,进一步化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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