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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助少年重返校园
作者:刘明灿 焦莹 杜琰秋 发布时间:2013-02-01 16:31:40
湖北省钟祥市一高中生小森(化名)在暑假期间,串门玩耍时在其朋友的舅舅家盗窃现金、香烟和平板电脑,被民警抓获。湖北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小森及其家庭认真调查后,正式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作出的钟祥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
现年17岁的小森,是湖北钟祥市某高中的一名高三学生。在暑期打工期间,结识了好朋友小李,俩人经常在小李的舅舅张某家玩。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森随小李来到张某家玩,当小李把张某家的钥匙放在茶几上时,被小森看到,小森趁小李在卧室上网时,以回家洗澡为借口,把张某家的钥匙拿走并在外边配了一把。当小森再次回到张某家时,小李还在玩电脑,小森在另一间卧室看到一个手提包,随手掏出100元,等到下午4点离开。2012年10月,小森又一次来到张某家找小李玩,再门外喊几声后无人响应,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张某家门,将张某家的一部苹果ipad电脑,一条软红黄鹤楼香烟偷走。张某报案后,民警将小森抓获。 此案被移送到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认为小森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但系初犯,又是一名即将面临高考的高三学生,且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于是,该院决定对其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同钟祥市公安局以及钟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沟通、合作,会同公安民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同进行走访调查。通过社会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小森平日遵纪守法,性格活泼,以前无犯罪记录,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帮扶帮教条件。 2013年1月16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案情和检察机关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相关意见,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对本案发表了相关意见,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给小森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小森也表示会引以为戒,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小森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小森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向小森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所应遵守的条件,除了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督、遵守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期间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外,该院还针对小森提出了具体的附加义务:要求小森定期向该院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思想汇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每月书写一份监督报告交给检察官,实现全程跟踪帮教。若小森能遵守法律规定及监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该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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