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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无证经营被罚三千 不缴罚款遭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3-02-01 09:50:41
本网讯(邓久发 韦小丽)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威,与荔浦县卫生局协作,进一步推进全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1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法院法官与卫生局执法人员一起前往被告人李香住处下达了荔浦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并于当日移送法院执行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2年7月,荔浦县卫生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李香持有效期为2008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9日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在荔浦县荔城镇某路为患者开展诊疗服务活动。对李香的行为,荔浦县卫生局认为其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12年8月20日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香被处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广西荔浦县卫生局向荔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李香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香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文中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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