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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叔侄同乘摩托酿惨剧 法官巧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3-02-01 14:00:19


     本网讯(通讯员 李刚)   近日,云南省永德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近亲属之间同乘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至人伤残的侵权责任纠纷。

    2011年6月28日下午5时许,原告李小保及案外人李青搭乘被告李福春(李福春系李小宝亲侄子,两家系近邻,均是乌木龙乡的彝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羊勐公路由羊头岩方向向勐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羊勐线K79km处时,遇对向来车,被告因会车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水泥墩后整车摔倒,致使原告右腿胫腓骨骨折,经医疗后落下残疾,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就原告的伤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之子为此专门从深圳打工处回到乌木龙,誓与其堂兄理论曲直,但双方经几次交涉均未果,且双方的对立情绪越来越大,矛盾越发激化,并发展到辱骂对方,并扬言要以“单挑”形式解决问题,情势剑拔弩张。

   纠纷起诉到该院后,该院抽出有办案经验的法官承办该案。庭审中查清了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并及时调整审理方式,当即决定休庭调解,以减少双方在法上的对抗情绪。考虑到双方的亲叔侄关系,事故发生前两家关系很好,原告之子外出打工多年,原、被告叔侄俩平时外出劳作、走亲访友均是由被告驾驶摩托一同往返,被告也不收原告的任何搭乘费用,原告之子外出打工回家,两家还要走拢在一起杀鸡杀猪吃,有大事还要走拢在一起商量的关系,承办法官感觉到修复两家友好关系比经济赔偿更重要,于是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和风细雨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的对抗情绪完全消除,握手言和,并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再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3万元(在起诉前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200元),分三期付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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