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裴玲 涂乐)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江西云峰公司同意返还原告厦门丽达公司货款61 000元。
2012年11月5日,原告厦门丽达公司出纳员廖小琴因操作失误,将一笔应支付给江西鸿达公司的61 000元货款汇入了被告江西云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峰县支行的账户。廖小琴发现后立刻向工商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货款已汇至被告江西云峰公司账上。廖小琴与被告江西云峰公司的出纳员金丽联系,金丽称其系新报到员工,该货款需要核实后请示公司领导再决定。后廖小琴多次联系金丽催讨货款均无果,故原告厦门丽达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的,受损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取得利益的应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厦门丽达公司提交了一份与江西鸿达公司的购货合同,证明原告厦门丽达公司与江西鸿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提交了一份江西鸿达公司供货时提供的发货单、付款确认单,用于证明江西鸿达公司向原告厦门丽达公司的供货情况及双方结算货款情况,61 000元货款应支付的对象为江西鸿达公司,被告江西云峰公司应返还该笔货款。被告江西云峰公司到庭应诉称,原来的出纳员突然离职且未交接工作,造成财务工作出现断裂,希望原告厦门丽达公司予以谅解;经查,被告江西云峰公司仅在2011年2月与原告厦门丽达公司有过一笔业务往来,且该业务所有款项均已结清,故同意返还61 000元货款。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遂当庭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