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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拖拉机撞死一人积极赔偿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3-02-05 09:23:54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张婷婷)   男子酿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费用,终获从轻处罚。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覃大干犯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覃大干驾驶属其所有,车牌号码为湘11-M0159号拖拉机,由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三六村六族屯往六仲屯方向行驶,至三六村六族屯弯道、下坡路段时,被告人覃大干驾驶车辆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驾驶摩托车的覃地共发生碰撞,造成覃地共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覃大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覃地共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覃大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于2011年10月28日主动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131781元给被害人覃地共的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大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靠右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大干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覃大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费用131781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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