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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钱包藏毒品0.41克获刑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05 11:46:2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陆荣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亚根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亚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26日12时许,吸毒人员罗军电话联系被告人林亚根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被告人林亚根即让林雄携带一包毒品海洛因到隆林县新州镇民族广场交给罗军,因罗海军没有现金,以一部金立牌手机作价50元人民币抵作毒资。被告人林亚根于同年9月29日被隆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钱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6颗,经过秤,毒品净重0.41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林亚根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亚根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林亚根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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