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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 法官详解欠薪情形
作者:孟凯锋   发布时间:2013-02-05 13:49:40


    近年来恶意欠薪的现象十分突出,欠薪多、讨薪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欠薪的案件一浪高过一浪,出现了集体讨薪,娃娃讨薪、微博讨薪、下跪讨薪等各种方式,极大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单位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经调研发现,欠薪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躲

    欠薪者躲避讨薪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属于躲猫猫型。主要表现情形:变更经营地址或者住址;拒接电话;两个营业执照,根据不同的情况变更使用。

李红为莱利公司的员工,公司欠李红33000元的工资未付,李红将莱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莱利公司支付李红33000元工资。后莱利公司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李红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莱利公司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仅有900元。法院对该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调查发现,该地方虽挂有莱利商标,但使用的营业执照却为莱利华公司,工作人员称并不知道莱利公司。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无法对莱利华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仅扣划了莱利公司的银行存款900元,由于无其他财产线索,该案停止了执行。

    2、藏

    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将财产隐藏起来,或者形式上贱卖财产,均属于隐藏型。这种方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易为外人所知晓,甚至有些披着合法的外衣。

    王杰自2007年就在灵佳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起,公司拒绝支付王杰工资,王杰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灵佳公司支付王杰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4万余元。后灵佳公司未履行法院的判决,王杰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经营地已经人去楼空,银行账户亦没有任何的财产。王杰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灵佳公司从2011年起向四川灵佳公司转账四次,转账金额近50万元,这些转账都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因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转账为恶意转账,所以法院无法对这些账款予以执行。

    3、扛

    欠薪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高消费,无论如何索要,均赖着不还,属于死扛型。这些欠薪者大多抱着幻想,能逃则逃,能赖则赖,直至法院动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才最终履行。

    陈华为金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因金星公司欠薪,陈华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责令金星公司支付工资,并且给予罚款。但金星公司并未支付劳务费,也未缴纳罚款,后法院判决金星公司支付陈华劳务费6万元,金星公司仍拒绝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金星公司无存款、无房产和车辆,但金星公司却租用位于中关村的豪华办公场所,正常办公营业。执行法官到达公司办公场地后,该公司负责人仍拒绝履行、态度强硬。执行法官当即对现场进行搜查,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遂决定对公司负责人做出拘留决定。在公司负责人被拘留后第二天,金星公司便将欠陈华的工资和罚款交齐。

    法官解说: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处于劣势。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欠薪者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如其拒不履行时仅能进行拘留和罚款的惩罚,对欠薪者震慑力不强。恶意欠薪入刑后,增加了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但过于笼统。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使该罪名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劳动者的保护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一个完整的链条,必将给欠薪者以强有力的震慑,将会有力地促进欠薪案件的执行。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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