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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油站内为小事持刀砍伤他人膝盖遭拘役
发布时间:2013-02-05 15:43:14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小不忍则乱大谋。”杨公香为一点小事,竟然持一把西瓜刀砍伤他的左膝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公香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杨豆子因欠被告人杨公香的叔叔杨土进的柴油款没有给付。2012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公香在贵港市城区金色年华KTV某包厢内见到杨豆子时,便和其他两人一起驾驶一辆小轿车带杨豆子回到其叔叔杨土进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方竹村达华石场附近经营的加油站值班室内,由其和其叔杨土进向杨豆子索要柴油款,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公香为泄私愤,持一把西瓜刀砍伤杨豆子的左膝盖。经法医鉴定,杨豆子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公香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杨豆子医药费29113.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公香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指认笔录、医疗费收据及相关材料、收条、电话笔录、欠条,被害人杨豆子的陈述,证人杨超、杨泽、杨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公香讨债未果,为泄私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公香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杨公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杨豆子全部医药费29113.95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公香的辩护人韦武提出主动赔偿被害人杨豆子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杨公香属如实坦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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