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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后冒充卖主和买家诈骗货款获刑六年半
发布时间:2013-02-06 09:14:17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利用其从事轮胎销售生意工作期间掌握的信息,男子冒充卖主四处联系轮胎零售店老板,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骗取轮胎零售老板的信任。在与轮胎零售店老板谈妥买卖轮胎事宜后,又冒充买主四处联系轮胎批发店老板,采取以正常价格、支付定金的方式订购轮胎,骗取轮胎批发店老板信任并要求其将轮胎发往已经取得信任的轮胎零售店,从而骗取货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庞木有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庞木有退赔被害人薛大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950元、退赔被害人吴化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4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庞木有自称是梁老板向受害人薛大清以每条轮胎人民币1540元的价格订购20条德瑞宝汽车轮胎,并要求发货到湛江市霞山区。随后受害人薛大清通过湛华货运部将20条轮胎发往湛江市霞山区。2011年12月4日轮胎到达湛江市霞山区后,被告人庞木有联系受害人梁白令声称其订购的轮胎已经到达湛华货运部并要求其去提货,且要求受害人梁白令将货款人民币29950元汇入其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受害人梁白令在湛华货运部核对数量、型号后将货款人民币29950元汇入被告人庞木有提供的账户。但湛华货运部以没有收到受害人薛大清的放货通知为由拒绝放货,被告人庞木有便以受害人薛大清的名义伪造了放货通知,通过传真将放货通知发给湛华货运部,受害人梁白令即将20条轮胎提走。案发后,货款已经被被告人庞木有挥霍完。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庞木有自称是李老板联系受害人许乃每、梁双主,并谈妥以人民币119500元的价格卖70条轮胎给受害人许乃每、梁双主。2011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庞木有又自称是梁生联系上受害人吴化建,并谈妥以人民币127400元定购70条富力通牌货车轮胎,并要求发货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广发轮胎店。后被告人庞木有为了让受害人吴化建发货,便先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元。后受害人吴化建委托广州穗鑫物流有限公司将70条轮胎运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广发轮胎店。2011年12月15日19时许,广州穗鑫物流有限公司将70条轮胎运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广发轮胎店,受害人许乃每、梁双主清点完轮胎后,将货款人民币119500元汇入被告人梁庞木有提供的户名为玉韦化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后被告人庞木有将钱全部领出并挥霍完。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庞木有自称是王伟联系上南宁市康富龙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日召,并称要购买100条规格1100R20和1200R20货车轮胎,并约好规格1100R20的价格为1840元/条,1200R20的价格2040/条。2012年1月2日,被告人庞木有又自称是港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陈强联系上王业伟,问其是否需要购买富力牌汽车轮胎。同年1月2日,受害人王庭日(王业伟的儿子)联系上被告人庞木有,并约定以每条轮胎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100元左右购买62条富力牌汽车轮胎,该62条轮胎总价值人民币113040元。同年1月5日,受害人李日召在被告人庞木有的要求下,通过南宁市福旺达物流公司将30条1100R20富力牌汽车轮胎和32条1200R20富力牌汽车轮胎发往贵港市,62条轮胎总价值人民币120480元。货到贵港市后,被告人庞木有先后把农日雄(其妻子)的农业银行账户、黄三原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王庭日,要求将货款113040元汇入这两个账户,并称农日雄的账户是其公司做账的账户,黄三原是公司的总经理。后因被告人庞木有没有办法使物流公司放货,受害人王庭日据此识破骗局,没有将钱汇入被告人庞木有提供的账户并及时报案。同时,受害人李日召见迟迟没有人去提货和收到货款,便通知物流公司将62条轮胎发回南宁市。被告人庞木有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没有开办公司,也没有办理从事轮胎经营的工商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其从事轮胎销售生意工作期间掌握的信息,以他人名义冒充卖主四处联系轮胎零售店老板,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骗取轮胎零售老板的信任。在与轮胎零售店老板谈妥买卖轮胎事宜后,其又以他人名义冒充买主四处联系轮胎批发店老板,采取以正常价格、支付定金的方式订购轮胎,骗取轮胎批发店老板信任并要求其将轮胎发往已经取得信任的轮胎零售店,从而骗取货款。先后实施三起诈骗,其中二起既遂,涉案金额为149450元,一起未遂涉案金额为113040元。2011年12月15日被害人许乃每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庞木有有重大嫌疑。后在贵港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于2012年2月18日在南宁市江南区某一汽车清洁店将涉嫌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覃塘广发轮胎店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庞木有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邮政储蓄卡(6221886110018111031)一张、卡号为:6210986110003992884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书二份、手机一台、手机卡二张,并随案移送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木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木有犯诈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木有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属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木有在实施第三起诈骗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到案后被告人庞木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薛大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950元、吴化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400元,责令予以退赔。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邮政储蓄卡(6221886110018111031)一张、卡号为:6210986110003992884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书二份、手机一台、手机卡二张,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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