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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车撞死行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10:33:11


     本网讯(熊国民)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正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5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正云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市拖船镇往丰城市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1786KM+100M处时,将行人钟根美撞倒,钟根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钟根美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正云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根美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正云赔偿了被害人钟根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各级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正云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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