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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审结首例适用新刑诉法简易程序诈骗案件
发布时间:2013-02-06 11:38:33


     本网讯(傅文华)   2013年2月5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宜黄县检察院派员出席了庭审。被告人黄大强以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是自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审结的首宗刑事案件。

    被告人黄大强了解到其同乡周小刚(另案处理)平常喜好收藏古物。2012年10月初,黄大强从抚州文昌桥古玩市场购得五件现代仿宋瓷器,用黄泥水对其进行浸泡做旧。同月16日,黄大强邀请周小刚前来看货。黄大强谎称这些瓷器系在南城县盗墓所得,周小刚信以为真。经讨价,双方以人民币40000元成交。后周小刚在朋友处鉴别,发现上当受骗,遂要求黄大强退还价款。黄大强自知理亏,于当月18日退还人民币32000元。周小刚因不满黄大强未退还全部钱款而报案。侦查期间,黄大强家属退还了周小刚剩余的八千元,取得周小刚的谅解。

    宜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大强诈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大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且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钱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证实黄大强平常表现良好,所在村委会也指定了相应的帮教措施。鉴于被告人黄大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主审法官介绍,修改前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相对较窄、被告人也没有简易程序选择权,审判组成比较单一,检察监督偏弱,这样容易造成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损害公正。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明显扩大了适用范围、尊重了被告人的意思、增强了审判力量、强化了检察监督、提高了庭审效率,对原有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合并,更加兼顾效率与公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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