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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业主以何身份参与物业与另一业主诉讼
作者:包佳俊   发布时间:2013-02-06 09:58:22


    【案情】

    A户与B户相邻,两户中间只有一个空调外机位置,A户先入住,占用了唯一的空调外机位置,B户后入住,认为A户占用了自己的空调外机位置,遂向该小区物业投诉,物业公司居中协调无果,但B户坚决主张上述空调外机位置的使用权却又不愿起诉A户而只找物业问责,物业公司无奈以A户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及物业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A户将空调外机从上述位置上搬离。

    【分歧】

    关于本案中B户应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户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诉。B户对原、被告争议的空调外机的使用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该案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B户应当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诉。B户对原、被告争议的空调外机的使用权有独立的请求权,应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B户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诉。理由如下:

    民诉法上的第三人,指的是本诉原被告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无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旦参加诉讼,那么本诉中的原被告就将变成第三人之诉的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如果物业公司胜诉,则A户将空调外机位置腾空、恢复原状,其实是迎合了B户收回空调外机位置使用权的主张即维护了B户的权益。假设B户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之一,那么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B户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法院如何处理物业公司与A户之间的纠纷,其结果与B户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说A户胜诉了那么B户的利益当然就会遭受损失,因此,B户在本案中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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