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婚外同居两次诉离获准 妻子获赔一万五
发布时间:2013-02-07 08:40:51


     本网讯(周勤 吴丰成)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一四川籍的女青年二十年前嫁给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吴天生为妻,可当生育的儿子都已经长大成人的情况下,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原告却与她人发生了婚外同居关系,并两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作为被告的女方岳梅经诊断患有子宫癌,为此,女方岳梅上诉要求原告吴天生支付医疗费,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南召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吴天生支付岳梅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岳梅从四川广源来到南召县与吴天生相识,并同居生活。1991年7月生育儿子吴xx,现已成年。1995年12月2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吴天生与同村一女青年有婚外同居关系,双方为此经常生气,从2005年开始分居至今。2009年吴天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吴天生再次起诉离婚,形成本案诉讼。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001年在本组宅基地上所建的平房四间。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长,并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她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为此双方分居数年,原告起诉离婚,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其离婚。被告原籍四川,在本地生活已二十余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照顾女方。结合原告的经济条件,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未提交证据,且互不认可,法院均不予以支持。案件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准予吴天生与岳梅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召县留山镇一村庄里平房四间归岳梅所有;吴天生赔偿岳梅精神损失费5000元。

  岳梅以原审判决精神损失费过低,不足以弥补对其的伤害及原审判决送达前岳梅在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诊断,发现患有子宫内膜ca、子宫癌,要求吴天生支付医疗费,请求依法改判。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其在原审判决送达前诊断患有子宫内膜ca、子宫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岳梅在原审判决送达前经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吴天生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岳梅请求损害赔偿,原审判决5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并无不当。因岳梅患病需要治疗,现医疗费数额无法确定,但岳梅离婚时生活困难,吴天生应从经济帮助的角度,对岳梅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10000元。岳梅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也予以支持。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予改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吴天生支付岳梅1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