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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二次起诉欲离婚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2-07 11:57:56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韦素素)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叶莹,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叶莹与被告刘华生离婚

    原告叶莹与被告刘华生于1996年2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感情薄弱,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有酗酒恶习且经常性地晚归,不顾家庭,导致双方长期以来形同陌路。原告曾于2009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被告虽有和好意愿,但在行动上没有任何改变,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自1996年相识至今已有十六个年头,共同打拼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偶有争吵,但并不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如果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近两年的相处后登记结婚,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双方为提高生活质量共同努力,亦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原、被告互有小毛病,双方时有争吵,但夫妻相处的过程中磕绊在所难免,此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尤其现在孩子上初中三年级,正处于人生道路的非常时期,孩子亦向本院表达其不希望父母离婚的意愿,原、被告作为父母更应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法官情真意切的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互相尊重,互相包容,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给儿子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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