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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一农机局局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07 10:25:19


     本网讯(廖秀平)   1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渎职案件,被告人晏军因犯受贿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及罚金攻击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追缴受贿款人民币11395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军自2002年2月开始任渝水区农机站站长,在2011年农机站改为农机局后其又任该局局长。在2009年至2012年端午节前,晏军利用管理国家补贴农机产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数人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13950元。2010年底至2011年期间,晏军所在的渝水区农机局违规向农机经销商索取“办公费用”,收取费用后没有进入单位财务账户,由晏军决定,将单位资金分发给个人,集体私分共计人民币20.8万元,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军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且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晏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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