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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蒙面入室抢劫外逃7年后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02-07 11:27:4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广西隆林县岩茶乡的未成年男子王亚东,伙同他人蒙面入室抢劫,7年后落入法网。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4年4月15日23时许,蒙绍升纠集覃根东、岑二文(均已判刑)和被告人王亚东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者艾村弄贵屯附近的哪保(地名)田某家门外,被告人及几同案人蒙面后,将田家大门撞开冲进屋内,蒙云手持一把尖刀对着田某令其交钱,蒙某云、覃某根、岑二文和被告人王亚东就留下一人守住田某,其余三人就进入田某房间、楼上翻箱倒柜找钱,搜得人民币15.25元,后又抢走两条铜链、四块银质围腰牌、一条银链、一支银簪,共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依法提取、收缴了以上物品。案发后,被告人王亚东外逃躲藏,至2012年9月1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亚东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8月4日。但证人及其同案人证实以及家属提供的生辰八字(本县农村地区用于记录小孩出生时间的一种载体)记录,能证实其出生日期为1975年农历4月24日,即1975年6月3日出生,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亚东犯罪时间是在199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依照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定罪量刑。被告人王亚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东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东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王亚东是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于证实该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参与的犯罪属入户抢劫,且犯罪后外逃至今,其悔罪表现不足,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可能存在不良影响,故法院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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