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散养孔雀啄伤人植物园应否负全责?
作者:元春华 傅文华 发布时间:2013-02-07 15:39:09
【案情】
2012年12月,6岁男孩王某随其母陈某在一植物园内孔雀区观赏散养的孔雀。观赏期间,王某突然被一只孔雀啄伤,上唇被啄破,伤口约2厘米长,血流满面,其母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王某上唇缝合,但需要整形治疗方能恢复原来面貌。陈某认为,植物园散养孔雀而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王某被啄,要求该植物园赔偿。植物园则辩称:据《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我园是根据孔雀的这一特点而散养的;另外陈某作为王某之母,没有看管好自己孩子,负有责任,故不答应赔偿。 【分歧】 对于植物园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植物园作为侵权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陈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植物园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植物园一方应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发生,即推定动物园是存在过错的,除非动物园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本案是植物园内散养的孔雀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该法第78、79条等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担责。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2、孔雀的习性特点和陈某的监护不周并不能成为植物园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发生,才可以成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减免责事由。并且这一减免责事由是由侵权一方负责举证的。另根据该法第79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植物园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散养孔雀,造成王某被啄伤,不论有无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植物园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伤害是因为王某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陈某对该损害有过错。陈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对王某虽有监护不周之嫌,但即便如此也不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所谓孔雀“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的习性特点,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3、植物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契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中,一般而言,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居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他们作为饲养者或管理者,支配、驱使着动物,较其他人更加熟悉动物的性情、知晓动物可能损害他人的情况,负有保证饲养动物不会妨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的法定义务和社会公德。本案中的植物园,作为专业机构,拥有优越于普通人的养殖条件和保障观赏者人身安全的能力。《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灵活分散损害危险、尊重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法意图。案涉植物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这一立法意图。 综上,植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