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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无导气管熏死租客 3被告赔偿22万
发布时间:2013-02-08 09:15:52


     本网讯(通讯员 李军)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死亡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与生产厂家、批发商、销售商等三被告达成协议,由三被告共同赔偿了原告损失220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

    2012年5月,被害人潘媛媛的房东金科伟在被告胡长弟开的上高县巨人燃气店购买了一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包装箱内无排烟管道,该热水器的生产厂商为中山市王丽生电器燃具厂,批发商为南昌市五七批发市场大华家电商行。被告胡长弟为房东金科伟安装时将热水器主机装在卫生间内且未安装燃气导气管,留下安全隐患,2012年11月5日,被害人潘媛媛上晚班回家洗澡时因卫生间空间狭小且不通风,以致于热水器燃烧产生的废气不能及时排出室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故发生后,该热水器的销售商胡长弟在赔付2万元安葬费后就以其责任没那么大为由拒赔其他损失,生产厂商中山市王丽生电器燃具厂,批发商南昌市五七批发市场大华家电商行均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778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为双方详细解说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生产商也意识到自己生产的产品存在一些缺陷而同意承担责任,批发商也明白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道理亦同意承担部分责任,销售商也承认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位置确实没按照规范的安装要求安装,也同意承担部分责任。考虑到死者潘媛媛也缺少安全防范意识,死者父亲也即原告潘小东亦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而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中山市王丽生电器燃具厂支付14万元给原告,被告批发商南昌市五七批发市场大华家电商行支付1万元原告,被告胡长弟支付7万元给原告,原告潘小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请。三被告当日即付清了赔偿款。该案得到了圆满而迅速的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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