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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执行通缉被抓后损失照赔罚金二万
发布时间:2013-02-16 11:29:36


     本网讯(汪锦修 杨芸)   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却不履行对被害人赔偿,且想方设法规避执行,男子被抓后无奈履行,但心有不甘。2013年2月4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夏牛奇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申请执行人王前十与被执行人夏牛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判决夏牛奇赔偿王前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166.55元,判决生效后,夏牛奇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0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前十遂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夏牛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但夏牛奇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自动履行判决,执行法官虽多次上门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夏牛奇均躲避不见,导致执行法官每次仅能见到夏牛奇的家属,而其家人都事先统一口径,均称夏牛奇外出打工,家中无履行能力。

  转眼时间到了2012年7月,执行人员通过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等从外围了解以及到相关单位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夏牛奇已经回到家中一段时间,但较少跟外人接触,绝大多数时间里是白天外出,晚上回家居住,并且还了解到夏牛奇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瓦店。执行法官立即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证实夏牛奇的瓦店股份已经转让,但转让瓦店所得收入并未用来履行判决。

  鉴于被执行人夏牛奇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且数年来一直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恶劣行为,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11月8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迫于法律的威慑力,2012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夏牛奇与申请执行人王前十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次性交纳了所有赔偿款。

  这个案件虽已圆满执结,但由于被执行人夏牛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2012年12月28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做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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