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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不负责任 自愿赔偿诉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2-16 09:23:53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姚坤驾驶货车正巧碰上受害人何偲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翻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没有认定清楚,原告姚坤当时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22000元。后经交警认定,原告姚坤不负责任,故以此要求受害人家属返还其赔偿的款项。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姚坤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下午,受害人何偲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沿809县道线往者保乡方向行驶,遇上由原告姚坤驾驶货车对向驶来,在会车过程中,两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何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何偲未取得驾驶证、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遇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不具备相应驾驶技能,在会车过程中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姚坤正常行驶,其所驾驶的货车虽不符合技术标准,但与该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认定何偲负该故全部责任,姚坤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坤支付给受害人家属22000元,保险公司理赔给原告姚坤11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何偲所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姚坤驾驶的车辆未碰刮,且何偲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其是在与原告姚坤驾驶的车辆会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与本起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应予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原告姚坤支付给受害人家属22000元后,某财产保险将应当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11000元支付给了原告姚坤,即原告最终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只有11000元,其所支付的是发生事故后自愿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实被威逼和恐吓的情形,此外,其所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11000元法院确认为代保险公司垫付,该款由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因此原告姚坤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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