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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检察印记之内部监督篇:目光内聚正身影
作者:徐建波 郑赫南   发布时间:2013-02-17 09:13:53


    正人必先正己。“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才有资格监督别人,才能保证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年来,“检察权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深入全体检察人员心中,各级检察机关目光内聚,自我警醒,通过切实有效的作为,强化自身监督,真正做到了“踏石有印、抓铁留痕”。

   “两个同等重要”展现新形象

    监督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2008年7月9日,上任才三个多月的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刻领会、牢牢把握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既要勇于监督别人,也要勇于接受别人监督,严于做好自身监督。” 

    此后的一年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被放到了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等。

    这些做法,在2009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全国人大代表广泛肯定。徐守盛代表就表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加强自身监督的力度在加大,他对检察工作很满意。 

    对检察机关来说,“自身监督与法律监督一样重要”的理念在不断强化。2009年6月,曹建明检察长在甘肃省调研时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必须真正从思想深处高度重视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并真正把加强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同年7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至此,“两个同等重要”的理念牢固确立。 

    作为落实“两个同等重要”的最直接成果,201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有五项,即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内部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来自全国人代会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检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5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4人;2009年,检察机关对有执法过错的98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高检院直接派员赴13个省123个检察院进行暗访督察;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全面评查各类案件42229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163件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执法过错的91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2011年,群众对检察人员的举报数量同比减少14%,涉检信访案件减少7.9%。 

    “检察工作一直在进步,这和其注重自身监督、听取各方意见改进工作有很大关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的评价反映了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取得的实效。

    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权上提一级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广为人知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一。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人们往往担心这种权力被滥用。

    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办案形成监督制约作用,世人对此是认同的。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前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承担,其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问题常常为人诟病,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要保证检察权依法行使,必须加强制度机制建设。2009年9月初,高检院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要求省级以下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下发后,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在短短三个月内便受理基层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河南省检察院则制定下发执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并对该省各市分院180余人进行专题培训;浙江省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四川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颁布了《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决定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五年来,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同级院内部分工制约,规定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得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落实和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1年,还对侦查活动明确提出“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硬性要求。

    创新思路把案件集中“管”起来

    检察权的运行,突出体现在执法办案上。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五年来一直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

    2011年3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要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

    2011年10月28日,经中央编制办批准,高检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高检院直接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负责案件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并承担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1月6日,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具首份法律文书,处理有关吉林省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2012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2012年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全面加强案件管理和监督。

    2012年,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成效逐步彰显,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截至年底,全国已有2500多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机构。这项工作契合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首次专章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看来,对案件的集中管理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一个创新。案件办理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优化了检察职权配置,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充满诚意,不断创新,让人印象深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曹康泰这样表示。

    2013年1月,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以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为契机,强化各执法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上级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时刻保持清醒、注重自身监督的检察机关,一定会在履行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中,交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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