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李海清:由一起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引发的思考
作者:李海清   发布时间:2013-02-17 10:52:59


    2011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农村护林员莫某涉林玩忽职守案件。这起护林员渎职犯罪案件,不但乡政府引起重视,也给林业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案情:

    犯罪嫌疑人莫某, 2009年农历6月份,金秀县忠良乡双合村石洋屯村民黄元保、黄进保(因犯滥伐林木罪已被判刑)共同出资购买了蒙山县夏宜乡能友村村民在该村“六卷冲”山的杉木后,通过他人到蒙山县夏宜乡林业站申办了两张6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便开始采伐作业,莫某时为夏宜瑶族乡人民政府聘任的能友村护林员,该村“六卷冲”山上的林木属其管护对象,在黄进府、黄元保伐木伊始,便已发现,但其在黄元保、黄进府伐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到现场了解情况或上报,更没有制止,致使黄元保、黄进府大滥伐杉木材积338.1立方米,折合蓄积为483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受严重破坏。

    2011年8月1日蒙山县检察院指控莫某犯玩职守罪向蒙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蒙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莫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玩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认识水平不足,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和专业知识缺乏,农村护林员既认识不到与林业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工作的性质,又在实际工作中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防火上,而对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本案莫某发现黄进府、黄元保伐木一个月时间,居然不到现场过问。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森林资源受到破坏,但最终因自己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而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2、农村护林员工资待遇低,常年要坚持护林巡山,一个月巡山不少于10天,还要协助乡林业站开展有关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低工资导致了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完全不作为。而低工资高要求严重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也就是认真工作了但无法保障生活,不认真工作了失职了要承担最高责任即刑事责任。

    3、林业部门监管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从审查案件可以看出,虽然林业部门制订了相关制度,划分了各自的责任,但具体在落实上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而且乡镇林业站人员偏少,任务重,林区范围广和护林员少矛盾冲突较大。并且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每年培训较少,且缺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提高护林员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淡薄,更认识不到不护林失职犯罪。

    二、农村护林员渎职犯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对农村护林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农村护林员对渎职犯罪都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工作失职,管护不力,对构成犯罪更无法理解。广大群众也认为农村护林员是农民,怎么能犯渎职罪,也对渎职罪的危害认识不深。因此检察机关要深入林业部门了解情况,和林业部门加强联系,应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请司法部门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涉林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和相关法律知识。其次是聘用文化素质相对高的农村护林员,并加强对护林员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水平。

    2、林业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涉林渎职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林业部门对农村护林员管理蔬散,因待遇过低,有的护林员常年外出打工,也无人过问。所以林业部门要加强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责任区有责任人,责任人在责任区尽职,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有效监督管理。

    3、改善农村护林员的工资待遇。提高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农村护林员均是兼职护林员,既要保障自己的生活,又要保障到常年巡山护林,特别是村组干部兼职的,确实无法达到林业部门的工作要求,护林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专职专干,只有提高农村护林员的工作待遇让其专职护林,农村护林员才能在尽职中无生活之忧,才能很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使其免受破坏,进而避免渎职罪的发生。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