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丁吉生)
交通事故施救公司派出清障作业车欲将事故车拖离现场,在操作过程中,因事故车突然起火,殃及施救车。2月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对施救车的损失由事故车主和施救公司各承担一半,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6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熊亮驾驶小轿车行至济广高速广昌境内时,因操作失误发生单方事故,车子撞击护栏严重变形。因不能继续驾驶,熊亮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交警处置及熊亮委托,福安公司派出交通事故专用清障作业车欲将事故车拖离现场。当福安公司工作人员将熊亮的事故车拖至作业车上后,事故车辆突然起火,造成熊亮的事故车全部烧毁及福安公司的作业车部分损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施救公司作业车需维修费18336元,2个月的停运损失33333元,福安公司因与熊亮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福安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亮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自身操作原因,造成小轿车撞击路边护栏后严重变形不能使用,对于本起单方交通事故,熊亮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熊亮单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使车辆碰撞后存在起火隐患,虽然因施救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后引发火灾,但熊亮的先前行为对火灾的发生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专业的施救公司,在施救清障过程中,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先排除安全隐患再进行操作。但是,福安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在将事故车拖上作业车前,因事故车没有明显的起火安全隐患,施救公司操作人员疏忽大意,直接将事故车拖上作业车,事故车继而在作业车上起火,造成作业车部分受损的结果,福安公司工作人员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