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蒋媛(化名)、被告湖北某商贸公司于2011年12月3日签订的连锁加盟协议,限被告湖北某商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蒋媛因加盟经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计人民币71411元。
2011年12月3日蒋媛加盟经营湖北某商贸公司的连锁店,双方签订了连锁加盟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丰城的加盟店,有效期为1年;进货款10000元,代理费20000元,接店费用26000元;商贸公司承诺蒋媛6个月收回成本,否则,蒋媛可要商贸公司收回;若出现顾客效果问题,由商贸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蒋媛加盟经营后,投入了56000元接店成本外,又陆续支付经营成本15411元,至2012年6月5日止,蒋媛加盟店属亏本经营,蒋媛多次找商贸公司沟通,要求商贸公司收回经营权,支付蒋媛加盟成本71411元,商贸公司拒赔,双方由此酿成纠纷,原告蒋媛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切实履行了协议的相关义务,该协议属合法有效。根据“加盟协议”第九条(五)款规定,原告六个月未收回成本,被告收回经营权及原告投资成本,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6月5日7个月经营期,原告亏损71411元,被告未实现承诺,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协议,被告依法返还原告的投资成本7141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