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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盗来金首饰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7 09:05:51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国军、杜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2012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因没有钱用,胡建辉(犯罪时未满16周岁)邀被告人徐国军去偷东西,16时许,被告人徐国军跟随胡建辉通过爬围墙、卫生间窗户的方法进入邓龙(胡建辉亲戚)家。随即在二楼两间卧室内翻找财物,盗得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1对,金鸡心1只,银项圈1个,银手圈1对,银元2个,现金1400余元,芙蓉王香烟1条。当天被告人徐国军二人在一烟酒店卖掉盗得的香烟6包,得赃款210元。8月25日下午,二人又至杜明经营金店将盗得金首饰卖掉卖得赃款17700元,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首饰、银元和香烟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0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未出售的赃物;二被告人及胡建辉的家属退赔了已出售的赃物折款及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国军属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及胡建辉家属退赔了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杜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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