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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务应由谁承担?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2-17 13:59:19
【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3月16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牛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经营,收益共同分享。2009年4月2日,二人共同向本镇邮政银行贷款30万元,从吉林省购进种牛20余头。二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因二人没有饲养经验,也不熟悉经营规则。不久,牛开始大量死亡。最终,种牛厂以倒闭告终。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偿还贷款。被告赵某以种牛场是原告独自经营,自己只是义务帮工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贷款的民事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邵某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我国《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因此,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相互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原、被告按照口头协议,共同贷款30万元办种牛场,并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应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个人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易言之,债权人既可以对合伙人中的某一个,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人或者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为个人合伙共同经营种牛地场,向银行贷款30万元,应为合伙债务,人民法院应判决原告邵某与被告赵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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